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单位:
《哈密市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哈密市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
“三免一补”教育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正常接受高中教育,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市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政策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是指在哈密市范围内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具有哈密地方户籍并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户、孤残学生,烈士和因公殉职人员子女等符合条件的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三免一补”教育政策,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教科书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给予寄宿学生适当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政策实施工作。
第二章补助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学年免学费1200元,市一中、二中及十五中学等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年免学费1500元。
第七条 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全日制高中课程内容实际发生费用免教科书费。
第八条 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在校寄宿学生,每生每学年免住宿费600元(含取暖费)。
第九条 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在校寄宿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10元,每学年可享受补助2000元(按200天计算)。
第三章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区县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政策落实、对象审核、经费拨付等工作。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相关工作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本学校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统计核实和相关补助费用汇总结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于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统计表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会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统计表,对“三免一补”教育政策经费总额进行复核。市、区县财政部门自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所需经费按学生人数拨付到各普通高中学校。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向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收取学费、教科书费和在校寄宿学生住宿费。
第十四条 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在校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各普通高中学校统一发放并存入学生本人使用的就餐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全市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政策落实跟踪问效机制,由市、区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对“三免一补”教育政策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三免一补”教育政策经费申报、审核、发放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未能及时落实专项资金的区县,督促其限期落实,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落实的,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畴。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非哈密地方户籍和不属于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不享受该政策,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2月印发的《哈密市普通高中“三免一补”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哈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哈密市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哈密市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图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