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规〔2021〕7号:关于印发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08 11:38  
 索 引 号 01061350-5/2021-0000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9/08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范围 公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日



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以及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照权限,负责市本级单位国有资产(不含公务用车及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核销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单位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资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第五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技术进步而继续使用引起结果(参数)发生差错或者因技术进步而强制淘汰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和编制清单后,提交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 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对产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文件是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和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新财非税〔2015〕24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资产处置关键环节的管控,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处置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当年形成的报废资产,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上报予以核销。

(一)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资产价值(原值)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价值(原值)在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下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批。

(二)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资产价值(原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价值(原值)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年度总量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下的(以下简称规定限额)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2份)提交市财政局备案。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提交备案的,市财政局将不再受理此次资产处置申报,主管部门须重新履行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第三章国有资产调拨、捐赠

第十四条原则上不得跨政府层级向区县单位调拨(划转)资产,确须调拨(划转)的,应当由资产划出方主管部门提交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市本级同一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市本级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由资产划出方主管部门提交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和会议纪要。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应当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处置金额。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出具党委(党组)研究同意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加盖单位公章);

(三)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四)清产核资报告;

(五)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见附件1);

(六)拟调拨(划转)资产的信息清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原则上只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四章 国有资产出售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进行处置的,依照权限审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和会议纪要。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应当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处置金额。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出具党委(党组)研究同意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加盖单位公章);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审批表(见附件2);

(四)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五)由法定鉴定机构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二)审批。规定限额之内由主管部门审批,超过规定限额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照权限审批;

(三)评估。经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单位填写《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表》,委托在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完成后,单位需将《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出售。资产评估价值经备案确认后,单位方可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出售国有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价方式进行,由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机构负责实施。经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竞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应报审批部门重新确认交易;

(五)批复。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完成资产交易后,向审批部门提交收益收缴凭证、交易合同或协议,审批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股权进行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依照权限审批后方可转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和会议纪要。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应当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处置金额。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出具党委(党组)研究同意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

(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文件;

(三)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五)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六)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八)须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出具股权转让批复文件。

第六章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抵押、质押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买卖期货、股票、理财产品等,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等。其它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七章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第二十五条单位发生资产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含坏账损失)需要处置的,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规定限额之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超过规定限额的,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依照权限审批。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和会议纪要。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应当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处置金额。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出具党委(党组)研究同意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拟报废资产图片资料等(加盖单位公章);

(三)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提供单位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印证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印证材料;

(四)确认货币性资产损失(含坏账损失)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明;

(五)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报废应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大型专用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应当由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其性能、报废、报损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专家签字认可的鉴定意见;因技术进步而导致使用该资产影响使用结果的或因技术进步而强制淘汰的资产,应提供相应的新技术标准及废止的旧标准或新旧技术参数启用废止的相关文件;处置资产若为涉密资产,依照权限审批后,产权单位须将涉密资产交由保密部门统一集中销毁,审批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坏账损失是指单位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办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并通过诉讼执行程序无法收回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八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撤销;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企业;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要求执行资产审批文件,在处置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资产账务调整后实物长期不处置;

(三)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出售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

(四)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它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七)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八)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拨、捐赠等划拨资产的行为;

(九)其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年度对主管单位资产处置工作进行检查。

主管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

产权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主管单位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13日印发的《哈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哈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哈密市本级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

固定资产名称


打“√”1、调拨( )

        2、捐赠( )

其他原因:

型号与规格


购置年月


数 量


单位原值(元)


累计折旧(元)


评估价值(元)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


                调 出

                  调 入

移 交 单 位 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接 收 单 位 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 交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接 受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 政 部 门 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五份


附件2

编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哈密市财政局

资产占有单位申请填报

资产占有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申请交易资产基本情况

资产来源

1、财政拨付2、单位合并3、上级拨付4、上级调入5、接受馈赠

6、其他来源

资产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购置时间


账面原值


资产类别

1、专用设备()2、一般设备()3、文物陈列品()4、图书()

5、 其他( )

资产评估结果

评估价值


评估基准日

年月日

评估部门


确 认 部 门


评估文号


核 准 文 号



主管部门: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资产占有单位: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申请产权交易资产的清单

单位:元

序号

品名类别

规格

单位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备注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其他类别资产说明



《关于印发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附件【哈政办规〔2021〕7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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