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8日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
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哈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在市政府主要领导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负责具体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办的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哈密市委员会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实事求是原则。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妥善解决问题,积极采纳合理建议,虚心接受批评意见。
(三)注重实效原则。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原因。
第五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承办单位是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办理责任。
(二)联系协商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采取电话联系、面对面协商、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根本意图,共商解决办法,提高办理实效。
(三)质量保证制度。承办单位应保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和提案主要提出人沟通率100%,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四)回访制度。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结后,应对建议人和提案人进行回访,征求建议人和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重新办理。
(五)督办落实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走访督办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办,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督促承办单位保质保量完成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议和提案的交办:
(一)市政府办公室在收到本规定第三条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分类,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交具体部门(单位)承办,做到交办及时、要求明确。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并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不得自行转交给其他单位。规定时间内未退回的,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
(三)承办单位对涉及县(区)的建议和提案事项,可与县(区)相关单位协商办理,不得直接转交给县(区)相关单位办理。
(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为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将其提出的建议或提案交回代表、委员本人办理。
第七条 建议和提案的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开会研究,作出安排,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重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三)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办理情况,及时起草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复文,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复文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承办单位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和委员。
(五)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办理结果的复文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并答复代表或委员。
(六)建议和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时间性较强的重要建议和提案,应立即研究办理;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哈密市委员会提出延期办理申请。
(七)年度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将建议和提案原文、领导批示、答复意见、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归档,以备查阅。
第八条 答复的格式和要求:
(一)建议办理结果应在复文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
所提意见、建议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
所提意见、建议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B”;
所提意见、建议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只能以后解决的标“C”;
所提意见、建议留作参考或确实无法解决的标“D”。
(二)提案办理结果应在复文的右上角分三类标明:
所提意见、建议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标“A”;
所提意见、建议列入计划或者正在解决的标“B”;
所提意见、建议一时难以解决留作参考的标“C”。
(三)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复文应当内容详实全面,语句通俗精炼,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复文应当标明公开属性。对认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复文,要在成文日期下二行居左空两个字符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
(五)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复文应按公文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承办人和联系电话。
(六)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办理结果的复文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办理结果的复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
(七)承办单位书面答复办理结果的同时,应附《建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和《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或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需要重新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再次书面答复。
(八)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办的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发文程序办理,以市政府名义答复。
第九条 对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办理结果复文,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在哈密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条 建议和提案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议和提案的督办:
(一)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建议和提案办理进度、办理质量进行监督和催办。对重点建议和提案,以及建议和提案承办量大、难度高的承办单位,要重点进行监督和催办。
(二)市政府办公室可以采取电话沟通、实地查看、召开工作推进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建议和提案办理进度,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做好监督和催办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复文进行审核,对答非所问、过繁过简、敷衍应付的复文退回重办。
(四)承办单位于每年9月25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建议和提案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重点说明复文标为“B”“C”类建议和提案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机关或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未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的;
(二)相互推诿,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退回两次以上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办复情况不实或未按答复内容落实工作的;
(五)超过办理规定期限的;
(六)未按要求公开办理结果的;
(七)遗失建议、提案的。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0月25日前起草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和提案办理情况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哈密市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哈行署发〔2012〕62号)同时废止。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