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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规〔2020〕13号:关于印发《哈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及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现行有效)
2020-12-12 11:54     (点击: )     责任编辑:哈密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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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哈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及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哈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及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依据《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哈密市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各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坚持客观公正、责罚适当。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坚持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致使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未及时被发现或制止,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对所属子企业违规或超越自身权限授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自治区方针政策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有关决策部署及规定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隐瞒不报或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对我市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发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

(六)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六条 风险管理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或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的;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的;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

(六)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报告不及时或瞒报、漏报、虚报,企业报送财务数据或披露信息严重失实,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的;

(七)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七条 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以及违规开展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不一致的贸易的;

(三)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担保或保全措施的;

(八)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继续签订类似合同,交易对方出现重大违约时继续单方面履行合同的;

(九)开展贸易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运输、保管、收发导致货物丢失、毁损、减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下,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

(十一)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八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的;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

(五)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的;

(六)违规转包、分包的;

(七)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的;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提前报送或核定工程量的;

(九)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九条 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的;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法律意见书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进场交易,转让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的;

(六)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违背市场交易规则,以不合理的低价出租或发包,或以不合理的高价租赁或承包的;

(七)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股权和资产的;

(八)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

(二)项目概算未经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中标价格明显高于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的;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不合理地高于同期同类项目的;

(八)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一条 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存在重大纰漏的;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已知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被标的企业引用,造成国有权益或资产损失的;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致使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

(十)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二条 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法律意见书的;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规操作,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的;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

(七)改制后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的;

(八)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

(二)私设“小金库”的;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的;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执行内控制度,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和欺诈的;

(八)违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

(九)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四条 融资、负债管理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融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决策及审批、备案、报告程序;

(二)违反监管规章制度进行融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三)融资后未进行有效的资金使用管控,导致资金使用不当、资金收益率低下,影响还本付息;

(四)未对还本付息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导致债务违约,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五)在融资过程中利用国有资产违规设定担保、抵押、质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六)在发债等融资过程中,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公平、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等;

(七)其他相关情形。

第十五条 金融业务开展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企业擅自或恶意超越范围从事金融业务的;

(二)开展金融业务违反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企业内部金融业务风险控制部门不健全,制度、措施缺乏,导致金融风险事故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资料虚假隐瞒或尽职调查存在重大错漏的;

(五)负责尽职调查或可行性研究的业务部门、审查或风控部门未履行尽职责任,未如实揭示风险、故意隐瞒重大风险,影响审批决策判断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七)金融业务合同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管和风险评估,未及时有效防范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隐瞒、谎报金融业务风险的;

(八)发生损失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全及追偿,对保证、抵押、质押项目的保全、追偿、处置过程未履职尽责的;

(九)从事股票、期货、债券、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缺乏风险管控、止损的制度及措施的;

(十)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企业资产管理不当,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丢失或被盗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属于一般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属于较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金额及影响依据以下证据综合研判认定:

(一)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有关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资产评估或鉴证报告;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

(四)其他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场价值、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二条 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履行规定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或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未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未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不落实,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无法界定责任情形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承担主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企业监管职能部门未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追究、整改、上报的,对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企业主要负责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未督促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经营投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五)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视情节轻重,可另处以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或部分中长期激励收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处罚。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以下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以下的任期激励收入。视情节轻重,可另处以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一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处罚。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薪酬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薪酬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五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六章容错纠错

第四十条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十一条 容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化改革的方向。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根据我市国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的总体要求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二)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以新发展理念稳步推进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

(三)符合民主决策的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和事项可以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五)未谋取个人私利。一心为公推动工作,遵守廉洁从业管理规定。没有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职工利益受损的。

(六)主动挽回损失。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四十二条 在优化资本布局方面的容错情形: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在结构调整、重组整合工作中出现问题的;

(二)国有资本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进行投资,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积极服务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风险投资,没有实现投资目标的;

(三)企业或股权投资基金平台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业投资,因国家政策变化未实现投资目标的;

(四)积极推动企业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在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失败的或在实现上市后没能有效发挥融资功能的;

(五)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去产能”和“去库存”,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不良资产(包括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和盘活经营性资产,为不造成资产持续贬值而及时处置资产,造成不可避免损失或出现问题的。

第四十三条 在深化国企改革方面的容错情形:

(一)推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在国有权益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在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没有实现激励约束目标的;

(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没有实现预期战略目标的。

第四十四条 在完善企业治理方面的容错情形:

(一)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推行选人用人新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因个别员工不满而引发矛盾的;

(二)实行市场化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因个别员工不满而引发矛盾的;

(三)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通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企业管理,提升管理现代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益,导致短期内矛盾较多的。

第四十五条 在实施自主创新方面的容错情形:

(一)积极实施企业运营模式创新、拓展企业服务方式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

(三)实施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发展战略,对品牌培育及品牌推广投入较大,品牌建设成效不明显,没能形成品牌核心竞争力的。

第四十六条 在处理复杂局面和疑难问题方面的容错情形:

(一)为有效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而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或出现问题的;

(二)为有效解决社会群众和企业干部职工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问题,造成不可避免影响的;

(三)在工作中勇于突破工作瓶颈,打破困局,敢于担当危难险重任务,涉险闯关破解难题,出现失误的;

(四)在应急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五)因紧急避险、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其他经综合评估符合容错情形的事项:

(一)在改革发展中自加压力,主动提高工作目标和标准,经努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二)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现行的国资监管制度、规则、程序等不适应新的经济形态,经与制订部门商议,允许先行先试的相关事项;

(三)其他改革创新过程中符合容错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划清“五个界限”,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初犯与累犯的界限。

第四十九条 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民主决策程序,问题出现后未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不予容错。

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以及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不予容错。

第五十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协调工作机制。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资监管机构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受理企业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八)加强与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九)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并监督指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

(二)组织部门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并监督指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

(三)财政、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查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财政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用工、金融业务监管等方面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负有报告职责。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国资监管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受理子企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七)其他有关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设立责任追究专职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认定,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国有资产损失调查过程中需要整改的问题,负责完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第五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要明确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应在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五十八条 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并确定负责部门,形成联合实施、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或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年度工作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形成总体工作报告报市纪委监委。

第六十条 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六十一条 聘请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在企业违规情形的界定、损失的认定等技术评判工作中,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有关审计结果或评判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聘请的中介机构或专家与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发现中介机构或者专家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执业情况明显有误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工作程序

第六十二条 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六十三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六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责任追究专职部门受理以下涉及企业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六十五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主要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六十六条 初步核实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七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主要包括:

(一)属于国资监管机构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监管机构责任追究专职部门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市委管理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九条 结合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十条 核查工作可采取以下核查取证措施: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七十一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七十二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十三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七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五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或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九条 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十条 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容错事项办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调查启动。发生容错情形时,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容错纠错工作,企业或当事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容错调查申请。

同一事项涉及多人及不同管理层级的,一般由所涉及的最高管理层级的职能单位负责受理。

(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并对改革创新失误的历史背景、市场环境、行业特点、造成的后果及补救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并广泛听取本人、所在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原因,结合了解本人的一贯表现,切实把握符合容错的具体情形,形成调查报告。

(三)组织决定。对符合容错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问责部门(单位)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审核把关、研究认定。情况复杂、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核把关。

(四)及时反馈。作出认定结论后,相关问责部门(单位)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所在企业。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本人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问责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五)报备。相关问责部门(单位)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

第八十二条 对认定为容错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提拔任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考核时不受影响;不影响所在企业相关考核;对给予容错酌情从轻处理的干部,有影响期的,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素质、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合理安排使用。

第八十三条 支持企业正常使用知错能改、敢闯敢试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创新人员。对在加快经济发展中敢于担当、善于创新、努力突破、成绩显著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 国有金融、文化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 定事件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制定本地具体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


2020年《哈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及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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