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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规〔2020〕1号:关于印发《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
2020-03-29 00: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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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7日

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国家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及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哈密市东天山保护修复范围内依托草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天然草原围封培育、禁止放牧的保护措施。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实行草畜平衡,按照整体推进、分年达标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的农牧民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妥善安置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奖补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牵头,会同林业和草原部门编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奖补资金发放工作。

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测监管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草原禁牧区放牧,不得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

草原承包者不得擅自进入草原禁牧区割取牧草。根据草原防火需要,确需割取牧草的,由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有关人员按计划实施。在草原禁牧区割取的牧草用于乡(镇)畜牧业发展和防灾救灾饲草料储备。割取牧草的时间由区县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草原禁牧区优良牧草物候期确定。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区县确定的草原禁牧区域,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向社会公布草原禁牧区域和期限等规定。

第九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核实草原承包经营者实际饲养牲畜数量,区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公布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草原载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载畜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复核,区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原承包经营者自觉履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将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草原禁牧区设立管护站,派出专人对草原禁牧区进行管护。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草原管护公益性岗位,招聘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管护人员。

草原禁牧管护员的职责:

(一)协助区县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对草原禁牧区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二)协助区县草原监督管理人员查处破坏草原禁牧区的行为;

(三)协助管护草原基础设施,监测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火灾等灾害,举报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

(四)协助开展草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

草畜平衡监管员的职责:

(一)对草原承包经营者履行草畜平衡责任书情况进行巡查监督;

(二)结合动物防疫工作核实草原承包经营者放牧牲畜数量,对其放牧牲畜数量变化情况按要求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

(三)协助开展草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卡制度,协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据牲畜存量变化情况制定统一的转场时间和各季节草场利用期限,在草畜平衡区域或主要牧道设立检查站,禁止超载牲畜进入放牧场。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不定期对草原禁牧或草畜平衡区域进行巡查,依法查处违反草原禁牧或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建立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自我监督组织,充分发挥村组、牧民之间相互监督的作用。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载畜能力,科学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对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县绩效考核及工作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在哈密市东天山生态保护修复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过组织认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负有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草原禁牧管护员和草畜平衡监管员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要求制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草原禁牧区放牧或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由所属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告的,暂停或停止发放草原禁牧补助或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哈密市域所有草原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哈密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密地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哈行办发〔2012〕1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印发

《哈密市东天山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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