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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规〔2020〕2号:关于印发《哈密市取用地下水井电双控节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行有效)
2020-03-25 00: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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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取用地下水井电双控节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3日

哈密市取用地下水井电双控节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含兵团第十三师)所有取用地下水井电双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井电双控设备是指机电井计量设施、控制柜及运行管理平台。计量设施是在机电井井口安装的水量实时计量设备,控制柜是控制取水、供电的设备,运行管理平台是数据上传、存储、分析及远程监控的软件平台。

第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井电双控规划方案审批、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区县内井电双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乡镇负责辖区内井电双控管理工作基础数据的采集、统计、上报和水卡操作管理及设备的日常巡查检查。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行业内数据核查、年度计划考核等相关工作。运行维护单位由市、区县水利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负责井电双控设备正常运行、故障处理、数据整编等工作。兵团第十三师负责辖区内的井电双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井电双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数据分析等工作。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井电双控实施计划进行审批、监督、指导和考核,对巴里坤县、伊吾县在伊州区范围内的井电双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协调兵团第十三师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步推进井电双控管理工作,并对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二)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井电双控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技术指标的审查、年度计划的实施等工作。

负责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维协议,对其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取用水台账,内容包括取水许可证、水量分配、用水户信息、控制面积等基本信息,利用管理平台对用水数据进行分析决策、整理存档。

负责量化细化运行维护单位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实现网上监督、线下巡查、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和督促落实,确保设备全年上线率、数据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服务投诉率在5%以下,运行维护各项档案资料真实准确。

负责及时协调解决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受理和回复运行期间的服务投诉及问题反馈,规范运行维护管理服务行为。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国有农业用地年度实际种植面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退地休耕、农民家庭承包地、集体机动农用地、土地休耕弃耕、设施农业种植、庭院经济等土地面积以及牲畜养殖规模(标准头只),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提供年度林业种植面积、林带退化面积。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各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巡查检查和监督执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费、水权交易费以及运行维护管理费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电力部门依据水利部门与取水户签订的《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供用电协议》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用水供电告知单》予以办理购电手续,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机电井用电申请不予受理。当取水户违反取用水相关规定时,对取水机电井进行断电。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蓄意破坏、偷盗井电双控设备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条 各乡镇按照年度配水指标,建立相对固定的井电双控管理集中服务点,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及相关设备,确保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水卡的操作管理;做好井电双控设备的巡查检查工作,配合运维单位保障井电双控设备的稳定运行。发现蓄意破坏井电双控设备等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一条 取用水户应规范使用并保护井电双控设备,对设备运行异常、硬件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检修;因机电井更新等原因需拆除或移动设备的,需提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安装恢复。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要严格履行《井电双控安装及运行维护合同》,按照技术规程与施工进度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作运行情况报告等。

(一)负责在本地建立服务管理团队,完善运行维护管理方案,建立巡查检查、故障排除、网上监控、平台维护等制度,健全“定期巡检、及时排障、线上预警、线下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井电双控设备运行良好。

(二)在本地建立储存数据库与处理分析服务器,按照安全保密规定建立防火墙,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数据库表结构、数据传输协议、防火墙加密类型以及服务器进入相关账号、密码等信息,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保密存档。

(三)对井电双控设备每月进行1次全面巡查检查,出现设备故障报修、线上数据异常、设备异常下线等情况,务必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检修,5小时内排除故障;设立24小时服务工作受理平台,做好服务工作。

(四)实时监控机井用水情况,对运行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核查处理,做好维护记录,无法处理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对各乡镇集中服务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

(五)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备及平台升级改造完善建议,进行系统功能添加、数据关联、操作优化等实用性技术升级。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在推行井电双控管理工作过程中,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哈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哈密市取用地下水井电双控节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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