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能: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州、市)、县(市、区)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9号)精神,设置哈密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规格处级)。哈密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所属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药品(含医疗器械、药品包装下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监督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负责核发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其监管工作。
  (五)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制剂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六)组织实施药品的分类管理
  (七)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八)承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哈密地区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哈密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科(室):

(一)办公室(法规科)
  1、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机关财产管理、信息和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拟定地方性药品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二)注册管理科
  1、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2、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负责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其监管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再评价的有关工作。

(三)稽查科
  负责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人事教育科
  1、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