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报审批程序


(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要求。

(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报审批程序
  1、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县级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详细载明拟申办企业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姓各等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资料。
  2、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上实际需要进行审查,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的,签发筹建通知书,并发给《验收标准》和《申请表》。
  3、申办人根据批准筹建通知的要求,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初审报告,并提交如下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申请表;
    (2)申办企业按照验收标准准备自查报告,自查打分情况;
    (3)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4)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
    (5)企业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原件。
  4、根据申请验收报告,原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5、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