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 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的;
2、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的;
3、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的;
4、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的;
5、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制信息和核查数据的;
6、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
7、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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