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暂无适用于推动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于装备制造企业落地缺乏精准指导,现有项目难以有效落地、在建项目进展缓慢时间周期长等问题较为突出。为实现哈密装备制造产业倍增发展,全力推动哈密经济高质量发展,力争用3-5年的时间,把装备制造产业打造成哈密新的支柱产业,哈密市工信局在参考借鉴酒泉市、西安市、西咸新区、克拉玛依市等地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哈密市实际,起草编制了《哈密市装备制造产业倍增发展支持措施》。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将《哈密市装备制造产业倍增发展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因招商引资需要,请于2024年4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哈密市工信局。
电子邮箱:21630856@qq.com
邮寄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建设东路7号人防大厦二楼哈密市工信局产业园区管理科,邮编:839000
联系电话:0902-2256271
传真:0902-2254078
附件:《哈密市装备制造产业倍增发展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哈密市工信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哈密市装备制造产业倍增发展支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装备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装备制造企业来哈密市投资兴业,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引导基金
1.设立哈密市装备制造产业倍增发展扶持资金,市、区(县)财政按照市本级40%、伊州区20%、巴里坤县20%、伊吾县20%的比例,每年根据实际注入哈密市装备制造产业倍增发展扶持资金不少于1亿元,用于奖励符合支持政策的企业。
2.设立哈密市装备制造产业倍增发展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设立不少于5亿元的装备制造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用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
3.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投资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支持作用,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市、区(县)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合作、联合开发等方式参与装备制造项目建设。
第二条金融支持措施
4.对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协调本地金融机构开展服务。对符合装备制造产业链延链、补链、壮链的企业项目,在项目达产后,按最高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利率按照LPR+95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下浮动0.95百分点)为准。
第三条企业生产经营支持措施
5.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要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梯度奖励。
6.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入规当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7.鼓励企业就近供应链采购和促进产品外销。
(1)对企业之间互相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以上年采购额为基数,基数内给予0.2%的奖励,当年增长的部分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设备(零部件)外销疆内其它地(州、市)的,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设备(零部件)外销疆外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土地使用支持措施
8.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规划装备制造产业区,可以采取国有企业先行办理完成在规划范围内可使用的土地全部手续,并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具备待建状态。根据园区不同,科学确定亩均产值和税收。后续办理土地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使用哈密市装备制造产业倍增发展扶持资金进行补贴,企业无需承担。由租转购的企业,租费可作为购买金额进行购买,土地出让费用按照实际出让标准执行。
第五条厂房建设使用支持措施
9.对自行投资建设厂房的企业,根据投资强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奖励。
10.园区规划建设一批不同规格的标准化厂房,供生产不同产品的装备制造企业使用。
(1)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同时规划办公区,供电气类、储能类等载荷小、设备多的装备制造企业入驻。
(2)建设带行车或具备改造能力的厂房,供产品体积较大的装备制造企业入驻。企业入驻后,可根据自身需求,在不改变原厂房结构、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取得原建设单位同意后,对厂房依法进行改造。
(3)对入驻标准化厂房后在预期内投入生产的企业,首年租金由产业扶持资金予以补贴;对入驻后有意向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可按照厂房所有成本核算价购买。
(4)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科技创新支持措施
11.对获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装备制造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建立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的,享受相应政策。
13.对企业当年购置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工业机器人的,按照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4.鼓励企业开展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等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加快推进智能化改造,最高按照项目设备和软件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通过对工艺、技术、装备及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当年工业总产值较同期增加3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技术项目投资总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的企业,按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招商奖励措施
16.对经市、区(县)、园区管委会等政府负责招商工作相关部门确认的招商中介机构或个人(除公职人员外),招商项目落地建成投产后,给予引进方实际项目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梯度奖励。
17.针对促进产业链发展开展招商的链主企业,招商项目落地建成后,按招引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人才引进支持措施
18.企业新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特聘专家、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等,享受相应政策。
19.生产经营状态良好的企业以及新引进的企业项目,每年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
20.高层次管理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市委关于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就读相关政策予以落实。
第九条附则
21.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相关数据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入统数据为准。
22.本政策事项与哈密市相关奖励政策重复的,企业和个人只可享受一次。
23.企业因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所有奖励。
24.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25.本政策由哈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