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哈密市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防范应对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5年5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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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哈密市伊州区新源路8号哈密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编:8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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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哈密市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防范应对规定(草案)》
⠂⠂⠂⠂⠂⠂⠂⠂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哈密市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防范应对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哈密市行政区域内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吐鲁番市协同应对及相关保障活动。
本规定所称百里风区公路,是指G30线连霍高速3100公里-3225公里的区间和S328线111公里-250公里+180米的区间。
本规定所称极端天气,是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暴雪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或大风、沙尘暴、冰雹、道路结冰和大雾等红色预警信号的灾害天气。
第三条【基本原则】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监测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百里风区极端天气监测网络建设,合理增设气象、地质、水文等监测站点,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监测精度与时效性,实现对极端天气及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全时段、全方位监测。
第五条【预警发布与传播】气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发布百里风区极端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明确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等。
建立多渠道、立体式预警信号传播机制。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确保百里风区公路沿线预警信息及时、准确传播和接收。
第六条【协同机制构建】市人民政府与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签订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协同应对合作协议,明确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调配等方面的职责分工与合作流程。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跨区域应对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联合指挥体系】设立哈密-吐鲁番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防范应对指挥部,由两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共同担任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两市公安局,负责日常联络和应急处置协调。
第八条【跨区域信息共享】本市与吐鲁番市建立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有关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发改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数据、预警信息、灾害情况及应对措施等信息,为协同应对提供支撑。
第九条【协同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哈密市与吐鲁番市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当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启动联动机制:
(一)本市和吐鲁番市气象部门针对百里风区发布暴雨、暴雪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或大风、沙尘暴、冰雹、道路结冰和大雾等红色预警信号;
(二)极端天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区域交通中断、基础设施损毁、重大人员伤亡;
(三)经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防范应对指挥部会商,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交通管制协同】哈密市、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交通管制预案,统一管制标准、启动条件与实施范围。
实施交通管制时,及时互通信息,协同做好远端车辆管控疏导、分流及滞留人员安置等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应急资源共享】哈密市、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应急物资储备联动保障机制,明确调拨和紧急配送程序,保障应急物资及时、准确到位。
当一方应急物资短缺时,可以根据协议相互调配物资,事后及时补充归还,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足供应。
第十二条【联合抢险救援】哈密市、吐鲁番市统筹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制定统一指挥调度方案,开展联合抢险救援。
极端天气引发重大灾害时,按照哈密-吐鲁番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防范应对指挥部指令,协同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提高救援效率,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哈密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专项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应急资源储备】市人民政府在百里风区公路沿线科学前置物资储备点位,储备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必要物资,动态更新维护。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调配有序。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防护】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百里风区公路沿线各自领域基础设施的防护加固,制定专项防护方案,提高基础设施抗灾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极端天气影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与演练】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应对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与应对能力。
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预警响应、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物资调配等环节进行演练,提升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协同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补充责任】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应对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