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哈密市新改建公路交通安全专项评审工作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04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量:
打印
分享:

为加强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30日,哈密市公安局在哈密市政府网发布《哈密市新改建公路交通安全专项评审工作机制(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5年5月30日公示期结束,共收1条意见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通安全专项评审工作机制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哈密市新改建公路交通安全专项评审工作机制》法律依据充分。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地方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105号)(十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要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时,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公安交警队(大、中队)营房、道路监控系统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哈密市公安局

2025年6月4日

相关信息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