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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五同步”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04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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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环节交通安全设施到位,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30日,哈密市公安局在哈密市政府网发布《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五同步”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截止2025年5月30日公示期结束,共收到3条意见建议,汇总分类答复如下:

一、第二条中关于“五同步”提法是否有上位法律法规出处。

《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五同步”工作的实施意见》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项目,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二、第三条中“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参与指导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验收等工作”,这项权限是否有行政许可或部门职责作为支撑?是否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重叠?

公安交警部门有参与指导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验收的工作职责,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主导权为互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三、市政道路和国省道、县乡道路的标准体系、管理流程、资质要求、行政归属等都有一定的区别,两类项目应该分类管理或要求。

《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五同步”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高速、国省道、城市道路、县乡道路具体建设的标准体系、管理流程、资质要求未作具体规定,仅对道路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等环节中涉及交通安全设施工作流程进行规范,从源头上杜绝因交通安全设施规划不科学,设计不完善,施工验收不规范,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不清等造成隐患问题。

哈密市公安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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