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制定哈密市高速公路救援价格,规范我市道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提升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前期成本调查工作基础上,哈密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哈密市道路清障救援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哈密市道路清障救援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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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拖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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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施救 车辆车型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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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价 (元/车次)  | 
      
       拖行费 (元/公里)  | 
      
       空驶费 (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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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车(9座及以下客车、2吨及以下货车)  | 
      
       280  | 
      
       8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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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车(10-19座客车、2-5吨货车)  | 
      
       350  | 
      
       9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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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车(20-39座客车、5-15吨货车)  | 
      
       400  | 
      
       1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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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车(40座及以上客车、15-50吨货车)  | 
      
       500  | 
      
       1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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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类车(50吨以上货车)  | 
      
       600  | 
      
       20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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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拖车服务是指从救援车辆出发,将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拖至目的地; 2.基价含现场指挥、交通疏堵、配置施救设施、组织施救、安全防护等服务费用; 3.拖车费用从救援车辆出发开始计算,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包含10公里)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里程费用。超出部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 4.目的地由施救双方协商确定; 5.超出里程费用=超出公里数×每公里单价; 6.拖车费用=基价+超出里程费用+特殊情况附加费(详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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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拖车、吊车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执行(被救援车辆为摩托车的,按照一类车收费标准的50%执行)。
2.特殊情况下的拖、吊作业,在收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以下比例收取费用:
(1)夜间加收20%(夜间22:00-次日6:00);
(2)在冰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道路加收20%;
(3)在隧道、桥梁、涵洞、路基以下实施救援加收20%;
(4)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加收10%,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至50%的车辆加收15%,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加收20%,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加收25%;
(5)超限的车辆加收20%;
(6)拖、吊、驳货、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加收20%。
同时具备两种以上特殊情况的,不得叠加重复收费。
3.收费标准不包括车辆通行费(含桥梁和隧道),实际救援中发生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4.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而无需救援服务的,按相应故障事故车型收费总额的50%收费;或由于当事人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清障车的,按出动相应故障车型收费总额的30%计收第一次清障车出动费,第二次清障车出动并实施拖运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5.车辆抢修、货物装卸、保管及转运等其他道路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6.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拖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吊车按超时作业费标准收取。
7.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托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
8.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施救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一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协商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
二、意见征集时间及方式
请于2025年11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单位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9号(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839000
传真:0902-2268087
联系电话:0902-2232014
电子邮箱:3250308686@qq.com
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