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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哈密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30
来源:哈密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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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哈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草拟了《哈密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宝贵建议。请于2026年1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hmsxytxjs@163.com

信函邮寄地址:新疆哈密市建国南路28号市政府2号楼

邮编:839000

电话:0902-2365602

传真:0902-2268087

附件:哈密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哈密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以下简称成品粮油储备),是指粮权及应急动用权归属哈密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区域供求,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所储备的成品粮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应当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主要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和包装食用植物油,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成品粮油储备。

第五条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实施,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负责牵头提出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总量、品种、布局和动用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储备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质检费等相关经费保障,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储备贷款金融机构负责成品粮油储备所需的信贷资金,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对承储企业贷款利息、资金使用、库贷挂钩、销售回笼等情况进行监管。

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成品粮油储备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储存任务和日常管理,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动用指令,并对其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储存管理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储备贷款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成品粮油储备的整体布局、市场调控、动态轮换等因素,择优选取承储企业,并下达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计划。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委托代储协议书》,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标准、费用补贴、轮换动用、包装规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具有自有产权;

(二)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房条件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环境整洁、功能完备、安全可靠,与污染源、危险源保持规定安全距离;

(三)具备仓储技术保管能力以及应急动用时所需的出入库和运输保障能力;

(四)企业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条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应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实物台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确保统计账、保管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方便出入库”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每仓(货位)须悬挂货位卡,标明仓(货位)号、粮油权属、品种、数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内容。成品粮油储备货位应与商品粮油货位有明显区分。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仓房内部应配备可视监控等电子设备,实现实时视频监控。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成品粮油储备包装和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成品粮油储备中应有一定规模的小包装储备,小包装大米、小麦粉每袋不大于25公斤,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每桶不大于20升。

第十四条采购的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建立成品粮油储备质量储存档案,每批次入库的成品粮油均需提供出厂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积极采用绿色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储存品质和安全,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第十七条成品粮油储备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运输的技术规范,粮油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十八条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应当按照粮权明确、即入即出、库存充足、常储常新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成品粮油储备库存量原则上不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90%,可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成品粮油储备应在保质期内安排轮换,严禁超期储存。

第十九条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可由具备成品粮油经营能力的承储企业自主轮换,也可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与本地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粮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轮换合作,并签订轮换协议。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包括合作企业)自主经营、自行轮换、自负盈亏,具体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包括合作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上旬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告成品粮油储备的年度储存、轮换、动用等情况。

第五章动用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成品粮油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区域成品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动用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包括储存地点、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及时将成品粮油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成品粮油储备,销售价格低于建储价格而造成的价差,以及动用成品粮油储备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在1个月内完成补库任务,恢复储备规模。

第二十七条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包括管理费和贷款利息补贴,其中管理费补贴标准为0.43元/公斤/年,贷款利息按银行市场利率规定计算。补贴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季度从当年预算费用中据实拨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储备贷款金融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对成品粮油储备的采购、轮换、动用以及承储企业履行代储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检查。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储备数量不足,虚报轮换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储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或者在成品粮油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变更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储存地点的;

(四)发现存在成品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五)不按要求执行下达的承储计划、紧急动用指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业务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成品粮油储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八)其他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22年3月3日由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哈密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哈政办规〔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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