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市建设,规范我市即将设立的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全市产业提质增效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哈密市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2月12日-2026年2月27日
二、意见反馈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反馈至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02-2268450
传真:0902-2251069
邮编:839000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14号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哈密市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升哈密市产业质量竞争力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设立哈密市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质量强市工作的财政资金。资金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300万元,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申报奖励事项需求及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聚焦质量、标准、品牌三大建设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合理安排”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哈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及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三)组织奖励事项申报、支持对象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核验;(四)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哈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三)配合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配合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奖励事项申报单位主要职责:(一)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开展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三)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建设,充分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质量提升、标准化建设、品牌培育三大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九条质量强县(区、镇)奖励事项及金额:
(一)获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创新试点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创新试点验收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质量强链奖励事项及金额:
(一)获评国家级质量强链重点项目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评自治区级质量强链重点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获评国家级质量强链典型案例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评自治区级质量强链典型案例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质量强企奖励事项及金额:
(一)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二)首次获得自治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自治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首次获得哈密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哈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获评国家级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的,给予3万元奖励;
(六)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奖励事项及金额:
(一)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获批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检验检测平台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获批自治区级检验检测平台、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标准制修订奖励事项及金额:
(一)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给予3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三)主导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主导修订行业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主导修订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主导制修订认定标准: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无明确起草单位的,需提供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的主导制修订标准的证明文件;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仅对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排序最靠前的一家哈密市起草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标准化试点项目奖励事项及金额:
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验收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验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奖励事项及金额:
(一)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常设工作组工作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新承担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承担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奖励事项及金额:
(一)首次获得“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获得“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企业,新产品再次获得“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获得“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经过复评再次通过品牌认证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奖励:
(一)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哈密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
(二)未取得法定资质或许可,或被列入失信名单、负面清单的;
(三)重复申报同一奖励事项,或已获得同类政策支持的;
(四)奖励事项实施内容与质量强市建设无关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预算与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原则,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第四季度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目录、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次年预算。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仅为奖励,即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资金分配及拨付:
(一)年度预算内“用完即止”,超出预算额度的奖励事项列入下一年度奖励预算;
(二)同一资格认定(含复审)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核拨;
(三)奖励资金在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时限、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形式审查;
(三)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报市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在政府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奖励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四条申报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已被认定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3年,并按规定将失信行为列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密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哈密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