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8号)等相关规定,在前期成本调查工作基础上,哈密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哈密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意见征集内容
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文件,将哈密市物业服务价格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为切实做到服务与价格相匹配,提高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按照“直接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充分考虑成本监审结论和哈密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参考周边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拟定调价方案。
在原标准基础上多层住宅每级按照25%比例上涨,高层住宅不做调整,增加6层以下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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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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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级 |
多层住宅及不带电梯的7层住宅 |
高层 |
服务等级 |
多层 |
高层(7 层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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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及不带电梯的7层住宅 |
6层及以下带电梯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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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0.25 |
0.64 |
一级 |
0.3 |
0.5 |
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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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32 |
0.88 |
二级 |
0.4 |
0.7 |
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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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0.4 |
1.2 |
三级 |
0.5 |
0.8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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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0.48 |
1.6 |
四级 |
0.6 |
1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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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二)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四)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非住宅收取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按普通住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五)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动产权属登记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按测绘面积或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储藏室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计费面积,但用于居住的除外。
(六)尚未出售、尚未交付或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自交付公告结束次日起计算交纳。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代收代缴义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收费。
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或设备产权人收取费用;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价格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二、意见征集时间及方式
请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单位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9号(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839000
传真:0902-2268087
联系电话:0902-2232014
电子邮箱:3250308686@qq.com
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