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公益慈善活动开展,推动哈密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制定了《哈密市公益慈善日活动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6年5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哈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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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哈密市公益慈善日活动管理办法(草案)》
哈密市民政局
2026年4月17日
哈密市公益慈善日活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弘扬慈善精神,传承哈密精神,培育本土慈善文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良好氛围,规范全市公益慈善活动开展,推动哈密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哈密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慈善日的设定、活动组织、宣传推广、保障激励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益慈善日设立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原则,突出公益性、群众性、实效性,与“中华慈善日”“学雷锋志愿服务月”有机衔接,打造具有哈密特色的慈善文化品牌。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慈善日活动纳入慈善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全体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日相关活动。
第五条 结合哈密实际,依托7月27日“哈密精神”发起日,确定每年7月27日为哈密市公益慈善日,作为国家“中华慈善日”的补充,不削弱其权威性。
第六条 公益慈善日当周可设为“哈密公益慈善宣传周”,集中开展系列慈善公益活动,延伸活动影响力,持续营造慈善氛围。
第七条 公益慈善日围绕扶弱济困、扶残助残、助学助医、敬老爱幼、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应急救助等慈善公益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法律法规、慈善知识,宣传慈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和慈善项目,传播慈善文化;
(二)组织慈善募捐活动,开展“慈善一日捐”等自愿捐赠活动,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帮扶本市困难群体;
(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养老机构、学校等,提供便民服务、健康义诊、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关爱帮扶等志愿服务;
(四)举办慈善表彰活动,对在慈善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进行表彰奖励;
(五)开展慈善交流活动,搭建慈善资源对接平台,推动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与帮扶对象精准对接;
(六)其他符合慈善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八条 公益慈善日活动实行分类组织、全民参与:
(一)鼓励倡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各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定向捐赠、公益帮扶、员工慈善活动等;
(三)学校将慈善文化纳入德育教育内容,组织开展青少年慈善实践活动,培养青少年慈善意识;
(四)社区、乡村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困难群众关爱等接地气的慈善活动;
(五)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设慈善专题专栏,免费刊播慈善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扩大活动覆盖面。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公益慈善日活动总体方案,指导各区(县)开展活动;
(二)统筹协调慈善资源,规范慈善募捐、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
(三)汇总全市公益慈善日活动开展情况,做好活动总结和信息上报;
(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提升慈善活动专业化水平。
第十条 宣传部门及各类媒体主要职责:
(一)统筹指导主流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慈善宣传;
(二)挖掘宣传慈善典型,讲好哈密慈善故事,营造浓厚慈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 教育、卫健、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组织本系统、本领域开展针对性慈善公益活动,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慈善日活动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公益慈善日募集的资金和物资,坚持自愿捐赠、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全部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募捐组织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募捐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募捐情况、资金物资使用去向和受益对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公益慈善日募集的资金和物资,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慈善激励机制:
(一)对在公益慈善日活动和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予以表彰、通报;
(二)对参与慈善活动、依法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公益慈善日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便利条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慈善活动提供免费或优惠的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智慧监管、年度检查(年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慈善组织监督检查,加强对公益慈善日活动开展、募捐行为、资金物资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监管主体与协同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公益慈善日活动。
(二)监督检查重点:重点核查募捐活动的备案审批、公开募捐资格、募捐信息公开、善款善物的接收、管理、使用、审计、公示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截留、侵占、挪用、私分慈善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频次与方式:
1.日常监督:对公益慈善日期间开展的募捐活动实行100%全覆盖抽查,活动期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2.专项检查:公益慈善日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与专项检查,实现对重点募捐主体的全面核查;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将公益慈善日活动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4.智慧监管:依托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对募捐方案、项目进展、财务年报、处罚记录进行线上动态监测,实现非现场监管常态化。
(四)监督处置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公益慈善日活动的监督,规范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反馈全流程管理。
(一)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通信地址等信息,确保渠道24小时畅通。
(二)全流程办理时限与要求:
1.受理:首接负责,1个工作日内登记初审,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2.核查: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可延30个工作日,依法取证核实。
3.反馈: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件件有回音。
4.保密:全程归档,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信息。
(三)监督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益慈善日活动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持续优化监管服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公益慈善日名义开展非法募捐、商业欺诈等活动的;
(二)违规使用、挪用、侵占慈善资金和物资的;
(三)在慈善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慈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