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进一步优化委托行政职权事项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6年4月8日起,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中,委托的自治区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业务中使用,包括以下行政职权事项:
1.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仅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矿种);
2.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仅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矿种);
3.矿业权登记(仅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矿种);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仅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矿种);
5.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乙级资质);
6.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资质);
7.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8.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二、适用范围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哈密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