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稳定、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在前期成本调查工作基础上,哈密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制定哈密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意见征集内容
会同卫健、教育等部门,依据成本调查结论,充分征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家长意见,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办托实际等因素,拟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的要求,区分班型分别制定价格。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乳儿班6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托大班400元/人·月,混合班500元/人·月;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乳儿班1200元/人·月,托小班1100元/人·月,托大班1000元/人·月,混合班1100元/人·月。
(二)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稳妥向下延伸招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2-3岁幼儿”的要求,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招生范围为2-3岁幼儿,与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招收幼儿年龄一致。
1.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因我市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尚未正式招生,无法开展成本调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要求,参照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450元/人·月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托育服务成本、服务类型差异等情况,拟定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月;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与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公益普惠属性一致、政府支持方式相似,为避免同类服务价格分化,拟定收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
(三)伙食费
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四)其他要求
以上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根据运营情况在指导价基础上浮动,下浮不设限,上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后续新增基础设施、人员经费、后勤保障等成本投入,经同级卫健、教育部门认定确需提高保育费收费标准的,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
2.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不得短期多次涨价,价格下浮不受此间隔限制;
3.调价前需提前30日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入托婴幼儿家长的意见建议;
4.调价方案需报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要求,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拆分项目变相涨价。
二、意见征集时间及方式
请于2026年7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单位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9号(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839000
传真:0902-2268087
联系电话:0902-2232014
电子邮箱:3250308686@qq.com
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