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网上发布《哈密市烽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6年7月31日,共收到11条意见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1.建议将第二条中“唐代烽燧、清代烽燧”更改为“历代烽燧”,这样既与后文各历史时期逻辑自洽,又为其余时期烽燧认定后的保护提供法理依据。
已采纳。
2.第九条中“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应当改为“标志说明使用规范汉字或者确需保留、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不应将维吾尔文字置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之前,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规定,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文物古迹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在公共场合需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已采纳。
3.第一条【立法目的】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未采纳。原因:烽燧条例立足文物管护实操,聚焦安全修缮、跨区域协同等核心权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属宏观要求,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无需重复写入,符合立法精简原则。
4.第二条【适用范围】增加“是中华民族共同创造和守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未采纳。原因:本条属于法律概念界定,功能为明确烽燧遗址的范围、对象,应保持定义的客观性、技术性。关于烽燧遗址作为中华民族共同创造和守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已在起草说明内予以体现。
5.第三条【基本原则】增加“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未采纳。原因:烽燧条例立足文物管护实操,聚焦安全修缮、跨区域协同等核心权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属宏观要求,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无需重复写入,符合立法精简原则。
6.第七条【宣传教育】增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未采纳。原因:一是规范语言文字方面提出增加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要求已有上位法规定,本条例立足烽燧遗址保护立法,无需增设非专属规范内容,相关工作要求可在日常宣传工作中落实。二是烽燧条例立足文物管护实操,聚焦安全修缮、跨区域协同等核心权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属宏观要求,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无需重复写入,符合立法精简原则。
7.第九条【完善标档管理】“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修改为“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同时可以使用维吾尔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其他少数民族文字”。
已采纳。
8.第十五条【科学利用原则】增加“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充分展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增强中华文化认同”。
未采纳。原因:烽燧条例立足文物管护实操,聚焦安全修缮、跨区域协同等核心权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属宏观要求,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无需重复写入,符合立法精简原则。
9.第十六条【科研合作】增加“深化对各民族共同书写中国历史的研究”。
未采纳。原因:该修改建议导向正确,但本条主要规范烽燧遗址科研学术活动的鼓励举措与部门保障义务,以文物价值研究为核心内容。
10.建议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第XX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烽燧遗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挖掘和阐释烽燧遗址所承载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未采纳。原因:烽燧条例立足文物管护实操,聚焦安全修缮、跨区域协同等核心权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属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宏观要求,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无需重复写入,符合立法精简原则。
11.建议在第九条中增加“数字化档案”相关内容,记录档案部分建议增加“推动烽燧遗址档案数字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未采纳。原因:加强数字化建设方面提出建议增加“数字化档案”相关内容,《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内已有相关规定,地方立法天然受上位法约束,不再重复规定。
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将对《哈密市烽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感谢广大市民对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