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2026年8月28日至10月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结束,收到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公众反馈意见1条,该意见提出明确临时取水水费收缴主体、计量设施安装及回收管理责任主体的建议。经研究,不予采纳,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再赘述。
哈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