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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文字版)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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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行。

2021年7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2021年8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持续优化哈密市营商环境,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哈密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实际,制定了《哈密市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实施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加强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建设为重点,着重增加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群众更多的获得感,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为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确立基本规范。一是落实《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二是结合哈密市实际和重点改革任务,体现哈密特色。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制度性的解决方案。四是学习借鉴国内外优化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做法,探索改革举措。

三、制定《办法》的过程

认真收集、学习了国内先进省、市制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在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哈密实际,起草制定了《哈密市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广泛征求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6条,经审查,采纳5条,未采纳1条。该《办法》已于2022年2月25日经哈密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5日经中共哈密市委深改委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监管环境、法治环境、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71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领导、评价激励机制、考核制度、学习借鉴和复制推广改革经验及措施、表彰奖励、优化营商环境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市场环境”,围绕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有序发展环境,对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企业开办和变更、企业破产注销、减税降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融资支持和担保、促进和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保护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支持创业创新、诚信政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务诚信、投资贸易便利化、园区改革发展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政务环境”,围绕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公开的政务服务,对优化政务服务、政务服务12345、政企沟通机制、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城市公共服务、改进优化政务服务、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政府大数据中心建设、减少证明事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化不动产登记、实施“项目管家”服务机制、规范中介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监管环境”,围绕健全公平统一的监管制度和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对深化行政执法改革、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举报投诉机制、监督检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互联网+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法治环境”,围绕政策制定与施行、便利市场主体纠纷解决、强化监督等方面,对涉及市场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侵犯市场主体违法犯罪、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围绕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对政府追责情形、政府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处理、开展营商环境监督检查追责情形、容错激励机制、市场主体等违法行为的处理、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规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有关主体定义解释和施行日期。

五、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7 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为地方营商环境改革提供了指引,同时也需要各地进一步细化落实《条例》。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条例》落地见效的客观要求。

(二)制定《办法》是提升哈密市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以法治打通制约营商便利化的堵点,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近年来,哈密市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营商环境改革政策,以点带面,破解了一系列关键“难点”“堵点”问题,迫切需要将这些政策、经验、做法上升为立法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其权威性、实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立法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推动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三)制定《办法》是破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痛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哈密市营商环境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行政审批、数据共享、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仍存在部门职权分散、多头管理、手续复杂、程序繁琐等问题,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办事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便,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明确标准要求、规范行政行为、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间、优化办事流程、降低办事成本,提高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切实增强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群众的获得感。

(四)制定《办法》是推动哈密市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目前哈密市正处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增量提质的关键阶段,迫切需要把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持续吸引各类市场要素聚集,推动经济发展增量提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持续培育增长动力。制定《办法》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信心,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成为哈密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哈密市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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