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市政府工作安排,为确保《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顺利实施,制定了《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根据2023年6月7日《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实施办法》出台受到各方关注,现对制定背景、修订内容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冬季采暖已是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年来,我市城镇供热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22年底,我市城镇共有集中供热热源5处,供热面积为2428万平方米,供热管网铺设长度1146.8公里,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已达到98.2%。全市城镇供热事业呈现出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显著效果。
在供热运行中,还存在一些影响供热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一是原县级哈密市出台的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该办法不适用于巴里坤县和伊吾县行政区域内,两县供热纠纷无法律依据;二是原供热管理办法对供热设施运行、养护、维修、改造、责任划分不明确,界限不明晰,在实际施行过程中造成责任单位互相推诿的现象;三是原供热管理办法热费收取标准存在异议;四是缺少城镇供热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供热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为此,通过地方立法对城镇供热管理予以补充完善。
二、《实施办法》修订内容
2023年6月经哈密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当年建成并出售的居住建筑(含商住一体建筑),第一个供热期可以由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热费,代收方式按照供热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已建成但未出售的居住建筑由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热费。自第二个供热期起,供热用热双方按照供热用热合同履行相应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居住建筑自第一个供热期起,由供热用热双方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独栋别墅及平房住宅的供热面积按不动产登记证证载面积计算。”
(四)第十条第一款中删除“新建建筑的热用户在第一个供热期内不予办理停热”的内容。
三、《实施办法》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共计十一条,分别从适用范围、热费管理、最低供热达标温度的设定、收费面积标准、供热申报管理、供热设施管理、供热用热权责、停热用户管理、办法施行日期方面阐述。
第一条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目标作用及依据,指出该办法是根据《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的,主要用来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主要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县城)内供热用热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主要细化《哈密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热单位未与热用户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热用热关系的,热用户应当交纳热费。”进一步明确当年建成已出售及未出售建筑的热费收取、新建的非居民建筑第一个供热期热费收取及因房屋产权关系变更热费收取的相关规定。
本条明确居住建筑第一个供热期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热费,已建成但未出售的居住建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热费,第二个供热期起由供热用热双方按照供热用热合同履行相应义务。非居住建筑自第一个供热期起由供热用热双方按照供热用热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并规定房屋产权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去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结清往年费用。
第四条主要明确哈密市将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中规定的供热标准温度18℃提升至20℃,并细化《哈密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室内温度相关规定,明确居民热用户室温低于20℃时测温的程序、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居民热用户室温未达标的退费标准及因设计施工原因造成居民热用户室温未达标的责任追偿。
本条规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20℃时,可向供热单位提出室内温度测量申请,供热单位应于24小时内派人员测量室内温度,测量结果可作为退费的依据。同时将居民热用户室温低于20℃的退费标准按照具体温度分为四个梯度,第一个梯度是18℃≦室内测温<20℃,退还当日热费的15%;第二个梯度是16℃≦室内测温<18℃,退还当日热费的20%;第三个梯度是14℃≦室内测温<16℃,退还当日热费的40%;第四个梯度是室内测温<14℃,退还当日热费的70%。
第五条主要明确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标准的责任约定可参考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主要细化《哈密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按供热面积收取热费的标准,规定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独栋别墅及平房住宅、无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非居民建筑的收费面积标准以及办理停热的相关缴费说明。其中规定多层居民住宅(六层及以下)的供热面积按不动产登记证证载面积的90%计算,高层居民住宅(六层以上)的供热面积按不动产登记证证载面积的85%计算,独栋别墅及平房住宅的供热面积按不动产登记证证载面积计算。
第七条主要进一步阐述《哈密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三同时’规定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且工程竣工后应依法组织验收,不合格不予使用。”明确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的程序和要求,并对供热单位办理时限及相关责任进行规定。
本条规定新建房屋要接入集中供热应于当年6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用热申请,并提交供热配套设施相关资料,供热单位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主要细化《哈密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阐述的居民及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管理责任,明确居民建筑和非居民建筑产权分界点;规定供热单位对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明确由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投入使用的换热站移交程序。
本条规定居住建筑的热源、入户阀以外的供热管网、二级、三级换热等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供热计量装置属于供热单位管护范围;非居民热用户含阀门井及换热站分界点外的供热设施属于供热单位管护范围,管护费用均计入供热成本。并规定居民热用户的物管换热站两个保修期满后可移交供热单位。
第九条主要对《哈密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二章第二十八条阐述热用户在正确使用供热设施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做进一步补充说明,明确热用户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或改变供热方式等自身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供热设施故障或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全额缴纳热费。
第十条主要细化《哈密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阐述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在供热期前申请停热或恢复供热的相关规定。明确热用户办理停热或恢复用热的程序及相关办理流程,明确办理停热用户在供热期间不得私自用热。
本条规定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开始前至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供热单位申请停热或恢复用热,供热单位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规定已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在供热期内不得私自用热,停热期内申请恢复供热的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重新申请恢复用热并全额缴纳热费。
第十一条主要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