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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实施政策解读(图文版)

发布时间:2023-12-14
来源:市政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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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期发布实施。为便于社会各方面和公众了解,现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赋予哈密“一标杆两典范”定位要求和“123456”发展思路,加快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服务经营主体的能力和水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哈密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23年哈密市地方立法计划安排,由哈密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政资中心”)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市政资中心作为起草责任单位组建工作专班,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单位先后赴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宁波市、山东省烟台市和昌吉州、伊犁州、博州等疆内外先进地市考察学习;赴市、区两级各相关行业服务大厅和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实地调研、座谈交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同时,充分吸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指导意见,经反复讨论研究,形成《条例》初稿。于2023年10月30日经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11月23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市首部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是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三、主要内容。《条例》共六章33条,包括总则、政务服务建设、政务服务办理、政务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从法治层面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对近年来全市政务服务改革工作中的一些好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固化,破解了政务服务工作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利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一是规范政务服务管理体制。第一至六条主要阐述了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等总体规定。明确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诚实守信、便捷高效的原则,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密切与经营主体的联系,协调、解决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增强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保障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通过具体规定,进一步厘清了市、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做到权责清晰、主体明确,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职尽责。

二是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第七至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务服务部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审批、办结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以及应当按照国家和自助区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运行要求,提升线上政务服务能力。同时对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数据采集共享应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政务服务人员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为经营主体办事创业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突出政务服务便利化。第十三至十八条明确规定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在政务服务中心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场所公示,并及时动态更新。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交办事服务指南之外的其它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同一份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在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为了缩短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条例规定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事项,推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合同、电子会计凭证等电子材料应用尽用,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并行服务、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

四是厘清职责形成合力,全面服务经营主体。第十九至二十九条根据实际,对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开办和退出、中介服务政策免审即享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的政务服务便利化内容作出特别规定。另外,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为经营主体提供全天候服务,接受咨询、求助、建议和投诉举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完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集聚扶持体系,为经营主体融资提供便利,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拓展信用信息和报告应用,推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依法奖惩全流程信用监管,开展“信易+”守信激励和信用创新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力。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对政务服务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服务经营主体的改革举措和提升服务水平制定的措施,所负有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六是附则:第三十三条明确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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