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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政策解读(图文版)

发布时间:2024-09-14
来源:哈密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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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已经哈密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1015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暴雨灾害防御,提升哈密市政府防灾减灾工作能力,促进暴雨灾害防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章节设置

《哈密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632条,从暴雨灾害防御原则、监测站网建设、预警发布与传播、应急响应、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至第九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宣传教育、风险管理等内容。

第十至第十二条,主要明确了暴雨灾害防御监测站网、防御规划、适用标准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暴雨及其次生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预警信息官方及社会媒体传播要求,旨在第一时间快速高效多渠道发布、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至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暴雨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Ⅳ至Ⅰ级暴雨灾害预警响应期间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急响应职责,社会联动及公众义务。

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明确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十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主要内容

一是总则方面,明确了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机制。

二是监测站网建设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重要公共设施,应当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暴雨监测防御设施。仪器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便于能够直接应用于哈密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是预警发布与传播方面,明确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是暴雨预警信号的唯一发布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同时规定暴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依职权发布。为高效应对暴雨灾害防御,便于采取针对性措施,本办法提出政府各部门收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气象部门反馈应对情况。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官方途径,及时向管辖对象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各类社会媒体应当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四是应急响应方面,明确暴雨灾害预警Ⅳ至Ⅰ级政府及各部门对应职责及社会公众义务。

五是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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