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哈密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5年1月17日起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哈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研究城乡规划、城市更新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学习近年来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更新领域的相关政策,借鉴各地已发布的城市更新规章和办法,总结哈密市开展城市更新工作中已取得的经验,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经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专家暨部门联席评审会、司法部门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管理办法》由哈密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政策支持、权益保障、加强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方面。第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总体目标、统筹机制、城市更新联席会议、部门职责、专家委员会、公众参与、资金来源、资金筹措、信息管理等内容。城市更新应当贯彻落实城市生命体理念,强化系统观念、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顶层设计、整体统筹,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多方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二)规划编制方面。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城市体检、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规划衔接、单元更新规划、规划评估等内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提出更新目标、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实施计划等。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综合交通、城市风貌、蓝绿空间、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
(三)项目实施方面。第十八至二十二条,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库、项目计划、实施主体、综合实施方案、优化审批流程等内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国家、自治区等上级支持项目、城市更新规划生成项目、市场招商项目、群众诉求项目等项目生成机制,并实行城市更新项目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编制城市更新项目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
(四)政策支持方面。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明确土地政策、用地兼容、容积率核定优化、资金支持等内容。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经营性用途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五)权益保障方面。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明确民意征集、居民权益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住房保障等内容。实施城市更新工作,应广泛征求改造区域内权利主体的意见。对于居民重点关注或矛盾集中的事项,市人民政府采取听证会制度,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六)加强监督方面。第三十一至三十七条,明确监督与考核机制、财审监督、社会监督、政协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相关组织和个人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和容错机制等内容。城市更新联席会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责任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附则方面。第三十八至三十九条,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导则释义、实施时间等内容。本办法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