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定背景
为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组织要素作用,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委会同市审计局于2020年7月起草了《哈密市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于2020年10月9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2024年12月31日,国务院对部分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文件相抵触的,或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以适应时代发展和改革需求。按照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我委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对《哈密市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二、适用范围
新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哈密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审计组织;资产(含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评估组织;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鉴证)组织;监理、测绘、统计、档案、培训、法律等服务组织;信息、信用、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人力资源咨询服务、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服务组织;企业登记、知识产权、房地产、招投标等代理组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营利性组织。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的部门,如发改、审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社、民政、税务等部门(单位)。
三、主要内容
新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中介行为规范、促进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
(一)关于总则(第1-6条),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第7-9条),主要涉及设立登记、营业执照备案、内容变更等内容。《管理办法》明确社会中介组织机构设立的程序和具体流程。
(三)关于中介行为规范(第10-17条),主要涉及中介组织选择、提供中介服务形式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内容。《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的服务流程,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四)关于促进与管理(第18-30条),明确了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政策措施,加强社会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
(五)关于监督管理(第31-33条),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关于附则(第34-36条),明确了负责解释部门,《管理办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