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哈政办发〔2026〕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6年4月20日由哈密市人民政府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哈密市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培育新质生产力,决定设立“哈密市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每年拿出不低于300万元“真金白银”专项用于支持质量强市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切实降低企业质量提升成本,激发各类主体抓质量、树标准、创品牌的积极性,让企业在质量提升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回报,助力全市产业迈向更高水平。
二、政策定位与作用
本办法设立的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3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质量强市工作的财政资金。其核心定位与作用如下:
导向作用:聚焦质量提升、标准化建设、品牌培育三大领域,引导各类主体重视质量、标准和品牌。
激励作用:对在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以及标准化、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给予真金白银的奖励。
杠杆作用:通过“自愿申报、社会公示、合理安排”的模式,撬动社会资源投入质量工作,提升全市产业质量竞争力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三大领域,奖励标准明确量化:
(一)质量提升领域
奖励事项|奖励金额
获批国家质量强县(区、镇)创新试点20万元
通过国家质量强县(区、镇)试点验收50万元
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强链重点项目20/10万元
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强链典型案例10/5万元
首次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60/40万元
首次获自治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30/15万元
首次获哈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10/5万元
获评国家级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20万元
获全国/自治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等5/3万元
入选国家企业首席质量官典型案例5万元
首次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10万元
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20万元
获批国家级/自治区级检验检测平台50/30万元
(二)标准化建设领域
奖励事项|奖励金额(万元)
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标准20/10/5万元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标准5/3/1万元
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标准10/5/1万元
通过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20/10万元
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等5/20万元
新承担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等5/10万元
(三)品牌培育领域
奖励事项|奖励金额
首次获得“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10万元
新产品再次获得“新疆品质”认证5万元
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复评通过3万元
特别说明:同一资格认定(含复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且不存在负面情形:
(一)基本条件
主体资格:在哈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或企业。
合规经营:取得法定资质或许可,未被列入失信名单、负面清单。
事项真实:申报的奖励事项真实、合法,且未重复申报或已获得同类政策支持。
(二)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奖励:
1.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哈密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2.未取得法定资质或许可,或被列入失信名单、负面清单;
3.重复申报同一奖励事项,或已获得同类政策支持;
4.奖励事项实施内容与质量强市建设无关;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五、申报流程
专项资金申报按照以下步骤统一办理:
1.发布申报指南
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时限、材料清单等具体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审查与审议
哈密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后,报市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社会公示
审议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在哈密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接受社会监督。
5.拨付资金
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奖励通知,并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注意事项:
年度预算内“用完即止”。若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资金总额超出预算额度,超出部分将自动列入下一年度奖励预算,依次兑现。
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资格、收回奖金并取消3年申报资格,记入信用档案。
附则提醒: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由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哈密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