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350-5/2018-00031
  •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18〕73号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哈密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8-07-25
  • 发布日期:2018-08-08

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8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国有监管企业:

《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5日


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以“两多两少”(多服务、多指导、少审批、少干预)的原则,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坚持权责明晰。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放管结合。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落实企业法人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严肃问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申报审批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畴。注重加强战略规划引领,遵循市场机制,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重组、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发行债券,对外投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股)权转让、与关联方交易,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利润分配以及需要提请出资人或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需按相关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需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执行的事项:

(一)企业的合并、分立、重组、改制、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对外担保(不含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担保);

(二)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托等行为;

(三)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行为;

(四)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企业处置资产价值或一年内连续处置同类资产价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行为;

(五)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出资人对该企业不再具有独资或控股地位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需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执行的事项:

(一)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二)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企业投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五)企业购置非生产性用车,购置单价(不含购置税)在38万以内的。购置办公设施、装修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预算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六)企业处置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产总额低于1亿元,处置资产价值超过资产总额1%的;

(七)企业对外捐赠单笔价值超过30万元的;

(八)企业与其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活动及行为;

(九)其它需要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报告备案事项。除上述审批的经济事项外,以下事项根据企业的决策程序研究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二)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有关任务的情况;

(三)企业的月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的工资分配总体情况;

(五)企业因经济纠纷可能引起法律上对企业资产、银行账户、股权等被执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等,价值10万元以上的;

(六)依本办法规定应当报批以外的投资合作、担保及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才的薪酬超过企业负责人上年度薪酬的;

(八)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九)企业年金方案;

(十)发生造成企业人员伤亡或超过1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需向市国资委备案事项。

第四章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条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第八条 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监管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按照《哈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严格履行组织选用程序。

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条 以综合绩效考核引导企业做强做大。强化企业目标管理,突出质量效益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推进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 强化激励约束,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监管企业应当在不突破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第十三条 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五章 强化监督

第十四条 完善市国有监管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向企业董事会授权和下放一批管理事项和权限,进一步明确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监管企业应当建立纪检监察、审计、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对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的财务等审核把关,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监事会建设。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

第十七条 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第二十条 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依规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综合绩效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

第六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根据《关于加强市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理)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企业“五重一大”事项必须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董(理)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二十二条 强化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坚持中央、自治区驻哈国有企业与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同安排、同指导、同考核。加强与中央、自治区驻哈国有企业上级公司的沟通和联系,根据党建考核情况建议上级公司调整绩效薪酬比重,进一步强化中央、自治区驻哈国有企业党政一把手同时履职抓党建的主体责任意识。

第二十三条 发挥企业党组织监督作用。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肃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对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