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350-5/2019-00026
  •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19〕11号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哈密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9-03-04
  • 发布日期:2019-05-31

关于印发哈密市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31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单位:

《哈密市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4日


哈密市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坚决遏止地下水资源滥采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以机井方式取用地下水的管理。

第三条 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以水定电、以电控水、超用限量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地下水开采量只减不增。严格新增机井和更新机井审批程序。新增机井统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兵团第十三师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区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更新机井由区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批准。

除超采区内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应急用水可新增机井取用地下水,以及二轮承包土地、移民安置土地、村集体机动地用水可更新机井之外,禁止新增机井和更新机井。

第五条 各区县依据辖区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发布执行。

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严格控制农业灌溉用水量。按2019年总量控制红线,国有开发土地农业灌溉核定每亩用水量为300立方米,至2024年国有土地开发户及个人用水总量每年核减10%。农业开发业主在水量不足时,应合理安排种植计划,采取弃耕、轮作等方式控制用水量。

第六条 各用水单位和个人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取水情况和次年取水计划。取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次年地下水总量控制方案批复取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用水计划时,需提供合法合规的种植面积。农民二轮承包地以农经部门颁发的二轮承包土地证确定的面积为准,国有土地开发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合法种植面积为上限,集体所有土地以乡(镇)核定的实际种植面积为准;对超出核准面积和非法开荒的一律不予核定水量。

各区县取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次年度单井用水量审核及年度计划批复。

第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增加水量时,应提前15 个工作日向区县取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辖区年度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意见,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国有农业开发土地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不得批准增加水量。

第八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安装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并保证其运行正常;未安装井电双控计量设施或擅自拆除、改装、更换、损毁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换或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九条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应收尽收。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灌溉用地表水,按照0.16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对山南二轮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定额内地下水,按照0.05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按照0.4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当年必须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与供电企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签订《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供用电协议》。

用水单位和个人凭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用水供电告知单》办理购电手续;无《取用水供电告知单》的,电力企业不得办理配(供)电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未获得取水许可的机电井,电力企业不得架设安装电力设施。对于新增机井、更新机井和增加水量获得批准的单位及个人,凭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用水供电告知单》办理供(购)电手续。

第十二条 辖区内机电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主管部门,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供电企业下达停止取水、停止供电通知。

(一)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增机井和更新机井批准文件的;(二)年度取水计划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取水用途变更或转供水的;

(四)用水单位个人单井取水量及电量指标使用完毕的,以及用水单位和个人超指标取水的;

(五)拒不安装符合井电双控要求的计量设施或有意破坏、擅自拆除、改装、更换计量设施的;

(六)拒不缴纳电费、水资源费的;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关停或填埋机井处理决定的。

第十三条 机井取水计量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常无法计量时,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其监督下限时修复。计量设施故障期间采取“以电计水”方式计算取水量。

第十四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井电双控计量设施进行检查和水量核查,发现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违规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供电企业以及乡镇,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建立取水供电管理台账档案,包括:取水许可证文号、机井编号、种植面积、作物种类、土地使用相关批准文号、电表箱号、取水用电登记等内容。依托井电双控大数据信息平台统计分析取水用电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现场核查、监督、修正。

第十六条 各区县应当建立井电双控管理奖励机制,对有效检举揭发非法凿井、非法架电、非法转供水和无取水许可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凡在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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