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有关单位:
《哈密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哈密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自身素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执法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发表有损行政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采用说理式柔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提高执法公信力。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或者参照执法公务员仪表风纪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没有统一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整洁规范。严禁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和执法标志、标识。
第四章用语规范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用语要规范、文明、准确,做到有的放矢、语音清晰、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原则上使用普通话,必要时,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或邀请翻译到场协助。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当事人使用训斥性、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诱导性、欺骗性语言。切忌语气急躁、生硬,说粗话、怪话、气话。避免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对行政执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第五章执法程序规范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使用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内容完整、合法规范。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损毁证据。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音像记录设备开展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按要求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有关物品时,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信息化办案平台、移动执法程序或者其他具有定位功能的执法装备从事执法活动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关闭相关设备的定位功能。
第六章廉洁规范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坚定理想信念、秉持公正之心、恪守廉洁办案,自觉接受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有关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或变相由行政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监督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抓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执法行为规范教育培训并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人员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八条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照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