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利系统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文号) | 备注 |
| 哈密市水利局 | 县(区)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 《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等 | 按照工作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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