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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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农(动监)罚〔2022〕20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2年6月28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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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2年4月30日,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伊州区远通市场208号老李土鸡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有3个鸡笼,屠宰用的铁皮桶、塑料水桶、铁皮制水箱、刀具及鸡毛等,有活鸡23只、活鸽子10只,已屠宰的黑羽鸡1只(重2.59公斤),当事人李某某未经定点从事家禽屠宰活动。 当事人李某某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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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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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的1只鸡,没收屠宰用的2把刀,2只铁皮桶、1个塑料水桶、1个铁皮制水箱。 2.没收违法所得(屠宰活鸡加工费)10元(大写:壹拾元整)。 3.罚款207.2元(货值4倍:51.8元×4=207.2元),大写:贰佰零柒元贰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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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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