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哈密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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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农(动监)罚〔2022〕21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2年6月28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马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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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2年4月30日,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伊州区远通市场兴隆鸡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兴隆土鸡店内水池内有零散鸡毛,水池旁边的台子上放着鸡内筋及1个鸡头,台子旁边的垃圾桶内有鸡毛和鸡内脏,调查发现当事人马某某未经定点从事家禽屠宰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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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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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屠宰工具(刀具,烫鸡毛不锈钢桶)。 2、处货值的4倍罚款(64元×4=256元),贰佰伍拾陆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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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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