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作出准予张春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现予以公示:
行政相对人:张春兰
执业机构: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哈密分所
执业证号:650526036001
执业范围:法医毒物鉴定(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仅醇类鉴定>)
许可决定日期:2026年8月17日
许可有效期:2026年8月17日—2031年8月16日
许可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哈密市司法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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