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将哈密市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1月27日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信息进行公布。
附件:哈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1月机动车登记
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名单
哈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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