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行政机关
二、行政检查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抽查。
(三)检查期限
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
(四)行政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流程图
三、行政强制
(一)实施条件
1.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主体资格;
2.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行政强制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4.有明确的当事人;
5.行政强制必须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需要邀请见证人到场;
6.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8.制作现场笔录;
9.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二)法定期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流程图
四、行政处罚
(一)简易程序
1.实施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简易程序流程
详见附件: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
(二)普通程序
1.立案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办理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3.普通程序流程
详见附件: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