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4-11-05   信息来源: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市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泰和店销售的鸽子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泰和店销售的鸽子肉(购进日期:2024年7月19日),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4年7月19日从新疆博润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鸽子肉3件(20只/件),购进价格330元/件,销售价格是24.8元/只。该案案值24.8×60=1488元,违法所得24.8×60=14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泰和店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鸽子肉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仁寿县林林食品有限公司的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出厂检验报告,并启动召回程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48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的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9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哈密市海汇鲜市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鸽子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市海汇鲜市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鸽子肉(购进日期:2024年1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浩水产经销部购进鸽子肉5件(102只),购进价格390元/件。截止2024年7月29日,上述鸽子共销售76只(包括2024年6月25日抽检的13只和2024年7月19日抽检的10只),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存在计量称重和按只销售的两种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计算销售金额为1869.07元,销售平均价格为24.59元/只,货值金额(包括已销售和待销售):1869.07元+26只×24.59元/只=2508.41元,违法所得为1869.07元,对未销售的26只鸽子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哈密市海汇鲜市超市有限公司能够提供鸽子肉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销售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69.07元;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鸽子26只。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启动召回程序,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的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9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