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商场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商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09-15),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4年9月15日从新疆辉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5件(共145kg),购进价格155元/件,销售价格是17.98元/kg,货值金额2607.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商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验结果报告单、天马超市快速检测单、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处罚如下:
1.免予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2607.1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的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新疆博润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鸽子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新疆博润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鸽子肉(购进日期:2024年7月15日),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鸽子肉是当事人2024年7月15日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利水产一分店购进,进货和销售时均未区分生产日期。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批次鸽子剩余3.5箱共70只,当事人未在抽样检验期间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免予处罚;
3.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鸿兴鸽王(鸽子)3.5箱共计70只。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启动召回程序,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的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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