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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5-08-18   信息来源: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市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市社会福利院使用的餐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市社会福利院使用的餐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5-15),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不合格餐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5-15),已使用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哈密市社会福利院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其不合格餐碗(自行消毒)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其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工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对复用餐饮具进行清洁消毒。当事人采取了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等整改措施。经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达到了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6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伊州区谷秋昆果蔬批发配送中心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伊州区谷秋昆果蔬批发配送中心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05-07),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批山药(购进日期:2025-05-07)从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黄芦岗村菜农朱继合处购进,以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70.6公斤,总计282元。现场检查时同批次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首次违法;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属杀虫剂,超标原因为种植环节,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当事人在进销山药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身份证、山药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留存了进货凭证和微信聊天进货记录,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上述山药均已销售完毕,且因食用农产品容易腐烂变质特性,无召回可能性。当事人上述情节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启动召回程序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6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哈密伊州区吴自纪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红椒(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伊州区吴自纪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红椒(甜椒)(购进日期:2025-05-19),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批红椒(甜椒)(购进日期:2025-05-19)从哈密市东疆春市场常连成蔬菜店购进,以6.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7.5公斤,总计114元。现场检查时同批次红椒(甜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椒(甜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首次违法;吡虫啉属杀虫剂,超标原因为种植环节,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当事人在进销红椒(甜椒)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红椒(甜椒)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上述红椒(甜椒)均已销售完毕,且经召回,未召回到同批次红椒(甜椒)。当事人上述情节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启动召回程序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6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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