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市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市伊州区爱国北路杨国福麻辣烫餐饮店销售的川粉(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市伊州区爱国北路杨国福麻辣烫餐饮店销售的川粉(自制)(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2025年6月29日当天抽样检验的“川粉”是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保质期:10个月,配料中含有脱氢乙酸钠。检验报告(N0:FC25070356)中的适用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但该标准的实施日期是2025年2月8日,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编著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12问“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过渡期内应执行原标准还是新标准?在实施日期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2025年6月29日当天抽样检验的“川粉”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的实测值为0.0151g/kg,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淀粉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1.0g/kg的规定。
哈密市伊州区爱国北路杨国福麻辣烫餐饮店2025年6月29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川粉(自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二、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老四号拌面馆销售的烤肉(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老四号拌面馆销售的烤肉(自制)(生产日期:2025年6月28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28日购进了羊腿7.64kg,用于制作抽样的烤肉40串(共重1kg),销售价160元/kg,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烤肉共40串(共重1kg),违法所得共160元。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烤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整;
2.罚款3000元整(三千元整);
罚没款合计3160元整(三千一百六十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8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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