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市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州区俊然炒货店生产的炒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伊州区俊然炒货店生产的炒葵花籽(生产日期:2025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炒葵花籽(生产日期:2025年6月13日),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9.6元;
2.罚款5000元整;
3.罚没款合计5399.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启动召回程序,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贮存管理,确保今后所生产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8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哈密市伊州区青年北路凯赛尔面食厂(个体工商户)生产的枣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市伊州区青年北路凯赛尔面食厂(个体工商户)生产的枣糕(生产日期:2025年6月16日),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枣糕(生产日期:2025年6月16日),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
2.罚款5000元整;
3.罚没款合计5103.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启动召回程序,承诺要认真落实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强化生产车间卫生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今后所生产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8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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