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市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哈密市天山店销售的鸽子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哈密市天山店销售的鸽子肉(购进日期:2025年12月3日),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从井研县玉凤波尔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以每件360元的价格购进4件鸽子肉,销售价格是每只29.9元。抽样买样的价格按照公斤购买,购买价格为100元/kg,共买样6kg。
当事人经营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鸽子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1.当事人销售行为属于食品经营环节,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留存了进货凭证,提供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截至目前未收到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的投诉或举报,在经营上述鸽子肉过程中,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3.当事人收到上述鸽子肉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召回期内未收到顾客退货;4.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办案系统以及询问当事人,该店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针对问题开展自查整改,采取有效措施。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第九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1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翰林华苑店销售的肉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翰林华苑店销售的肉桂圆(购进日期:2025年12月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从北京万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0.5kg,购进价格14.99元/kg,销售价格18.8元/kg,货值金额10.5kg×18.8元/kg=197.4元,截止2025年12月10日上述肉桂圆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197.4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肉桂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翰林华苑店能够提供食品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上述肉桂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食用农产品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残检测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1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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