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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6-05-08   信息来源: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市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小易果蔬批发配送中心销售的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小易果蔬批发配送中心销售的砂糖橘(购进日期:2026年1月29日),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9日,从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张小玲水果批发店,以25元/箱(每箱4公斤)的价格购进砂糖橘20箱,共计500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新疆市场监管智慧执法平台,当事人本次违法系首次违法;苯醚甲环唑属杀菌剂,超标原因为种植环节,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当事人在进销砂糖橘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砂糖橘的合格证明,留存了进货凭证,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上述砂糖橘均已售罄,当事人虽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食用农产品不易长期保存的特性,未召回到不合格砂糖橘。当事人上述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3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伊州区东疆春市场杨石头粮油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伊州区东疆春市场杨石头粮油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6年1月2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4日,从伊州区东疆春市场艳芳蔬菜批发配送中心,以75元/箱(每箱10公斤)的价格购进姜1箱。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新疆市场监管智慧执法平台,当事人本次违法系首次违法;噻虫胺属杀虫剂,超标原因为种植环节,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当事人在进销姜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姜的合格证明,留存了进货凭证,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上述姜均已售罄,当事人虽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召回到不合格姜。当事人上述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高度重视,承诺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今后所购进商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3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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