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新环执法发〔2021〕27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安排
(一)随机抽查主体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两县分局统筹执法力量,将全市排污单位及建设项目纳入名录库,支队、两县分局分别抽取检查企业,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对全市污染源开展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1.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抽查
主要对重点排污单位(列入哈密市2026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排污许可证证后执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措施落实、环境保护守法、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2.特殊监管对象现场抽查
主要对特殊监管对象(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通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及2025年行政处罚整改未完成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3.一般排污单位现场抽查
主要对一般排污单位(除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外的其他监管对象)排污许可证证后执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措施落实、环境保护守法、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抽查的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排污单位名单,按照随机抽查制度相关要求,通过自治区一体化平台从污染源名录库随机抽取产生,同时随机抽取匹配执法人员。
(三)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合理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划分的监管类别对应抽查比例。
1.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一遍检查。
2.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3.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每年按照执法人员与企业数量1:10的比例确定一般监管对象被抽查数量。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里坤县分局、伊吾县分局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名单并随机匹配执法人员,抽查比例按县(市、区)抽查比例执行。
(二)抽查留痕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要全面使用自治区一体化平台将执法检查信息录入,通过平台现场制作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记录表、现场执法检查勘察笔录等相关文书及表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三)依法处罚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里坤县分局、伊吾县分局要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持续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四)联合抽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里坤县分局、伊吾县分局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五)信息公开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新环执法发〔2021〕274号)的信息公开标准格式,将抽查企业名单及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事前事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随机抽查工作是加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途径,是解决任性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的重要手段。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里坤县分局、伊吾县分局要高度重视,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格执行入企检查审批制度
坚持凡检查必审批、无审批不入户,所有污染源现场检查,均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检查前规范填报行政检查审批表,明确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时间和执法人员,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坚决杜绝随意检查、无序检查、重复检查。严格规范检查流程,强化检查统筹管理,严格检查频次,规范检查行为,切实做到程序合规、权责清晰、全程留痕,以严格审批管理提升监管规范性,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污染源日常监管公平公正、高效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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