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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业章(哈密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9   信息来源:哈密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按照我局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签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协议书》规定,自202648日起,启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中下列2项自治区级生态环境委托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使用:辐射安全许可(销售、使用类放射源和类射线装置〔加速器除外〕、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使用类放射源的单位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的备案)。

二、适用范围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样式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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