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中下列2项自治区级生态环境委托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使用:辐射安全许可(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加速器除外〕、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的备案)。
二、适用范围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样式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