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对下列定点医药机构予以终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具体名单如下:
医保区划 |
贯标码 |
医药机构名称 |
地址 |
伊州区 |
P65050200444 |
哈密市恒升医药有限公司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铁路35街高层小区西北侧 |
伊州区 |
P65050200187 |
哈密诚缘药品有限公司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西戈壁新盛小区3号楼2号门面 |
伊州区 |
P65050200271 |
哈密百益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哈密利康店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环城北路道北市场2号房 |
哈密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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