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对下列定点医药机构予以终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具体名单如下:
医保区划
贯标码
医药机构名称
地址
市本级
P65050200256
哈密仁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五分店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石油基地六区邮政局底商4号
市本级
P65050200402
哈密仁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四分店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铁路十二街工务段知青综合楼1号门面
市本级
P65050200400
哈密仁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五分店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南路客运站1-14号门面房
市本级
P65059900420
哈密仁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七分店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丽园底商3号
市本级
P65050200075
哈密仁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融合路店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融合路与铁路19街路口19栋1门1层
市本级
P65059900429
哈密仁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五分店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西路1号新丝路美居商业街9-106商铺
哈密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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