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进一步优化委托行政职权事项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用章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哈密市)。
二、启用时间
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
三、适用范围
该专用章适用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下放至哈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的各项行政职权事项。
特此公告。
哈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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